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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2024年1月,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XX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XX公司未与一家承租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24年1月24日之前整改完毕。2024年1月31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复查合格。
处罚情况

2024年4月,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8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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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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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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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形式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
①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②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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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内容
在约定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权利、义务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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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效力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决定,只对约定双方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即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有了约定而减轻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该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如果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违反安全生产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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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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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并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
一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事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一点儿都不能疏忽。

来源:龙岗区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