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赚900,罚19万!

2024-06-13 16:05:03 
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谋取利益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
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违法违规问题
屡见不鲜

现对我区某驾校练车场违法出租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希望广大居民和生产经营单位能够引以为戒


案件还原 

2022年3月,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横岗街道某驾校练车场执法检查,发现上述的练车场内,在有学员练车的同时,有一辆面包车装载着一个盛装着疑似汽油的塑料桶,使用一台简易加油机,对外称是“中石化95号汽油”,按7.7元/升的价格,正在销售给周边的汽车。当天执法人员对面包车内的疑似汽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抽样的液体主要成分为汽油。

经调查取证,赵XX于2021年12月开始将驾校练车场出租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吴XX从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另案处理),在旁边有学员练车的情况下进行销售,使用普通车辆装载易燃液体,车内简易加油设备不防爆,没有静电消除措施,直接露天停放,没有设置围挡和张贴警示标志等,极容易因为高温,加油设备启停产生的火花导致爆炸,或者旁边的学员操作不当导致碰撞引发爆炸,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罚结果

驾校练车场经营人赵XX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 1024 的规定,对赵XX作出没收非法所得 900 元,并处19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 190900 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龙岗区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