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廖XX所在的龙岗区宝龙街道XX社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场所存放疑似危险化学品13.414吨;2023年11月,执法人员对廖XX另一租赁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场所存放疑似危险化学品3.424吨。经抽样鉴定,上述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廖XX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两处场所均未设置通风设备、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以及任何防火防爆相关措施,该区域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爆炸、着火的危险,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廖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此外,经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廖XX在龙岗区宝龙街道XX社区分装危险化学品,在另一租赁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廖XX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分装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论为宝龙街道XX社区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和另一租赁场所危险化学品储存、分装点在经营储存过程中存在发生触电、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可能性,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甚至死亡及财产损失,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行刑衔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相关规定,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经司法机关调查认定,龙岗区宝龙街道XX社区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和另一租赁场所危险化学品储存、分装点未落实危险作业管理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规定,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许可证,且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许可的条件。宝龙街道XX社区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和另一租赁场所危险化学品储存、分装点在经营储存过程中存在发生触电、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可能性(经判定,存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放隐患7项,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2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甚至死亡及财产损失,具有发生要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对廖XX作出判决如下:
一、廖XX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随案移送物品疑似危险化学的不明液体、疑似不明危化物、疑似物品、清洁剂等,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相关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龙岗区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