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因这件事,深圳2人被行拘!

2024-08-21 17:55:21 
近日

因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充电引发火情
深圳有2人被行政拘留10天


案件一


2024年7月16日,深圳市南山区一商铺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火灾。经查,现场系罗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放置在餐饮店内,随后闭店回家休息,锂电池引发火灾,造成房间室内装修过火烟熏受损,现场烧毁锂电池一组、保温售货台一台。



罗某因过失引起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罗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2024年7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某城中村一房屋突发火情。经调查,起火原因系黄某在该房内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引起火灾,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由于当事人黄某违规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带入室内充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黄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有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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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在下列地点停放、放置或者充电:(一)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二)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放置、充电的其他地点。

第一百条 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蓄电池,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禁止进楼入户虽是老生常谈

但仍有人抱有侥幸心理

诸如“电池带回家充电省钱”

“我天天带回去充电一点事都没有”

“大家都拿回去充了,安全得很”等危险想法时有出现

根据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工作专班公布的

7月全国电动自行车火灾统计数据

热失控仍是电动自行车火灾的首要元凶

从起火原因看,因蓄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中

其中蓄电池热失控占65.6%

车辆电气线路故障占31.0%

这两项是引发电动自行车火灾的主要原因

阿消在此郑重提醒,切勿心存侥幸

自觉做到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不进楼、不入户

不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

来源丨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圳消防

编辑龙岗区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