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工人高坠致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罚!

2024-09-23 09:55:27 

2024年6月13日9时10分许

在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的

厦门多灵货柜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

1名工人在拆除旧厂房过程中

不慎从高处坠落

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9.5万余元

经调查认定

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2024年6月13日上午6时31分许,田某进和宋某贵等人在吊车到达后开始在厦门多灵货柜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拆除旧厂房。

田某进切断第四根立柱梁柱连接件和横梁间的连接时,第四立柱梁柱连接件突然从立柱上坠落,在梁柱连接件上面的田某进也一起坠落到地面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原因

作业人员田某进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防护意识差在没有系带安全带的情况下爬上未固定、无防护措施的构件上进行高处作业,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中5.2.3项和《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中20.4项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厦门多灵货柜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格,从事高处作业的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追责处理情况

1.厦门多灵货柜制造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由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50万以上70万元以下的的罚款。

2.王某湖,现任厦门多灵货柜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负责人,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已由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


事故教训和警示

吸取的主要教训:高处坠落事故是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元凶,有效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对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事故是由于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掌握相关操作技术上岗作业,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件上岗作业,未正确系挂安全带等因素所导致的事故发生。

这起事故警示我们,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对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坚持“四口五临边”防护措施,悬空作业人员或具有危险性的高处作业应挂好安全带,安全三宝必须三证齐全。控制组织管理因素,避免违章指挥严格高处作业检查、教育制度,坚持“四勤”即勤教育、勤检查、勤深入作业现场进行指导、勤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查身边事故隐患,实现“三不伤害”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的目的。要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认真执行现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高处坠落事故是完全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

从业人员除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高处作业有哪些常见类型?



 高处作业有哪些常见类型?


◆ 临边作业

即工作面边沿缺少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的高度低于80厘米时的高处作业。


◆ 洞口作业

即孔、洞口旁的高处作业。包括在2米及2米以上的桩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作业。若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若物体从洞口坠落,还会伤及下方人员。


◆ 攀登作业

即借助建筑结构、脚手架、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由于没有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只能在可借助物上作业,作业难度大,危险性大。


◆ 悬空作业

即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其特点是操作人员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危险性很大。


◆ 交叉作业

即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在交叉作业中,若高处作业时不慎碰掉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运物体散落,都可能砸到下方的作业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高处作业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这份防高空坠落“法宝”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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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应急管理

编辑:龙岗区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