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 顶格处罚10万元!为何?

2022-06-09 16:46:49 


“云上行走”

将命运交给同事

被绳子扼住喉咙

……

这些听起来不可思议的做法

却真实出现在生产过程中



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微信平台举报,在无锡村田电子有限公司第二工厂有3人进行高处作业,涉嫌违法违规。执法人员遂立即赶往现场调查。


经查,某建筑有限公司员工蔡某在安装外墙板时,发现外墙板的安装位置存在错位情况。蔡某遂从曲臂车吊篮中爬出,站在吊篮外的停车场外墙二楼挑檐上对外墙板重新进行安装。蔡某佩戴的安全带挂扣点位于施工人员身体下方。经核实,该建筑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作业进行风险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该公司在危险作业时,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因该单位现场的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均未及时制止本次高处作业中存在的违章行为,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的顶格处罚


安全生产15条措施明确

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高空作业时

不佩戴安全带、错误使用安全带

是典型的违章行为



高空作业

安全带绝不是多余之物

而是危险时刻下的保命绳

请高空作业人员

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带

对自身安全负责

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防高空坠落“法宝”

今年安全月的主题是

“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明确

企业主要负责人

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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