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安全出口没这些或者不明显小心被罚

2022-08-27 17:03:50 


2022年6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温州某标准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有4名从业人员上岗操作。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缺少应急灯、疏散警示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生产经营场所设有出口但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上述公司在生产期间,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警示标志不明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场所设有出口但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 )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温州某标准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对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整改前  


后续整改

  整改后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例评析




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实际上,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没有设置紧急出口;或者有的设置了紧急出口,但出口标志不明显;或者出口、疏散通道人为因素堵塞、封闭、锁闭,导致不能保持畅通,发生事故时起不到紧急疏散、逃生作用。
上述案件被处罚的温州某标准件有限公司,就属于典型的虽然设置了出口,但是却未配备出口所需的应急灯、疏散警示标识。应急灯、明显的疏散警示标识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给予从业人员的撤离提供明显的方向与帮助,减少人员伤亡,同时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顺畅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
在日常的检查巡查和动态监管过程中,一些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重生产、重效益,轻管理、轻教育,更有甚者对隐患和风险熟视无睹、心存侥幸,终致积小患酿大祸。




来源:温州应急管理 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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