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6日,云南玉溪。凌晨00:50分许,峨山交警大队民警在夜查时,发现一辆白色小车在驶近检查点时突然停下。民警立即上前检查,发现驾驶人郭某有酒驾嫌疑。但郭某否认自己喝了酒,称自己喝了可乐,后又称“还有果啤”。经呼气检测,郭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涉嫌醉驾。
随后民警向其告知酒驾、醉驾的区别和后果,郭某有些不耐烦地说:“我是学法律专业出来的,这些我懂,不需要你多说。”
最终,郭某的血检结果为185.03mg/100ml,确实醉驾。郭某将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同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移交检察机关做进一步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遵守法律法规
拒绝酒驾醉驾
来源:广东普法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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