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要举报。我家附近的废品站内停放了一辆满载白色铁桶的货车,周边散发出一股刺鼻的味道,疑似是危化品。
您好,这里是清溪应急管理分局,我们已经收到您的反馈,立马前去检查。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废品站经营者正转移车内危化品,并在转移过程中将部分危化品倾倒在地上。执法人员立即查看铁桶的标签,并与废品站经营者确认,初步认定此批“危化品”为树脂溶剂,并作出相应应急处置。
经询问,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该场所内四处堆满了待处理的塑料垃圾,条件极其简陋,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清溪应急管理分局依法责令该废品站停止营业,经清算,该批危化品共计1380公斤。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清溪应急管理分局将现场查获的疑似树脂溶剂的危化品取样鉴定。经鉴定,该废品回收站回收的树脂溶剂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废品站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这批“危化品”进行无害处理。
经调查,该废品站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清溪应急管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废品站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您的警觉性点赞!
嘿嘿!安全最重要~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来源:清溪应急管理分局 中国安全生产网 山东应急管理 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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