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
苍南县查处两起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
(资料图)
11月21日,郑某某、江某某在未取得特种行业电焊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温州市苍南县宜山镇东河路、环城西路两处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被相关部门当场查获。
郑某某、江某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郑某某、江某某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电焊作为一项明火作业
作业现场电焊熔融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来看看以往案例
无证上岗、违规电焊...
这些违规动火行为
也是酿成悲剧的导火索
一组动图来看看
违规动火作业有多可怕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来源: 龙湾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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