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纪检监察机关
对毕节市金海湖新区
“1·3”在建工地山体滑坡重大事故
严肃追责问责
>>事故调查报告:14死3伤,因为工程“五无”!
贵州省纪检监察机关
对黔西南州贞丰县三河顺勋煤矿
“2·25”重大顶板事故
严肃追责问责
>>事故调查报告:贵州三河顺勋煤矿“2•25”重大顶板事故
贵州省纪检监察机关
对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
“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严肃追责问责
以上事故暴露出
违法施工,越界开采
蓄意逃避安全监管
违法承包,违规转包分包
此外,如果在事故征兆出现时 第一时间紧急撤人 也许可以避免更多无辜生命的消逝!
● 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1·3”在建工地山体滑坡重大事故中,该起事故发生前7分钟,安全员就已要求人员紧急撤离,但现场施工人员未予采纳。 ● 在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中,煤矿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未召请矿山救护队开展救援,自行组织施救。 ● 贵州三河顺勋煤矿“2•25”重大顶板事故中,煤矿有关负责人在明知作业区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安排人员进行回采作业。在“1·13”顶板瞒报事故发生后,仍心存侥幸、冒险蛮干,导致“2·25”重大顶板事故发生。
当事故端倪显现时
谁才有权力决定
如2013年吉林吉煤集团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就反映出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在事故发生前,该矿就已先后发生3次无人员伤亡爆炸,部分施工人员已经紧急撤离,却被现场指挥人员强令返回施工,最终发生第四次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当前,尽管安全生产法已从法律上明确,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对“紧急情况”的具体表述、生产经营单位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相关免责规定的后果,目前仍然没有十分清晰的规定。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层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和惯性思维也常常抵消现场作业人员果断决策、迅速撤离的决心和勇气,再加上胆大妄为、无知无畏、心存侥幸等影响,加剧了紧急撤离难的困境。
危急时刻千钧一发、避险机会稍纵即逝,须臾的迟疑、稍微的犹豫都可能造成万劫不复的严重后果。然而,实际情况往往错综复杂,当端倪并不明显、情况难以研判时,是否紧急撤离往往难以决断。
因此,一方面,非常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对“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进行明确,让紧急撤离的法律依据更具实操性;另一方面,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全面提升从业人员风险研判能力和应急处置技能。
宁可十防九空、不可一失万无,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落实在工作的方方面面。
在紧急撤离这个问题上,急需探索建立从业人员行使紧急撤离权的容错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相关免责规定的惩处机制,让一线从业人员感知危险后有权撤离、敢于撤离且能不受任何影响、不被质疑地撤离。
因为,预判为危及人身安全情形下的停止作业也罢、紧急撤离也好,未必每次都精准。在“加快生产、大干快上”的背景下,面对为保障安全而导致的“虚惊一场”,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更要正确认识其重要性、必要性,保持更加宽容的态度,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同时,及时做好风险排查、从业人员情绪安抚和心理疏导。
与此同时,对相关监管部门来讲,也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赶进度、抢生产而忽视危险征兆、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惩处。(三言)

01
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回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的;
02
井下发生明显响煤炮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等突出征兆的;
03
井下出现煤层变湿、挂红、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溃水征兆的;
04
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的;
05
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的;
06
发现明火且不能立即扑灭的;
07
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08
全矿井计划外停电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复的;
09
露天煤矿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的;
10
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来源 | 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中国应急管理报、中国安全生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