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栏系列
事件情况
2022年9月25日,深圳市吉某物流有限公司司机赵某驾驶轻型厢式电动货车给各商超配送商品。赵某到达钧某广场入口处,广场运营方深圳市钧某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将电动升降柱(防冲撞路桩)下降,在赵某驾驶电动货车开进钧某广场倒车过程中,车尾与行人王某、刘某发生碰撞,王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
事故情况并做出如下处罚

“
1
赵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钧某广场倒车时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
2
深圳市吉某物流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未定期对赵某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督促赵某某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移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3
深圳市钧某管理有限公司未制定外来车辆管理制度,未做好外来车辆的安全管控工作;未对培训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移送至布吉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4
深圳市钧某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郭某某,未组织制定外来车辆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移送至布吉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点进来看看龙小安怎么说吧

法 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