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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2021年8月26日,坂田街道吉某工业园内A 栋顶楼喷油废气处理设备离心通风机的废气处理柜起火,将正在对喷油废气处理设备离心通风机进行维修的4名现场维修人员逼到楼顶的女儿墙,因女儿墙高度过低,2名维修人员在躲避火焰的过程中不幸坠楼,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未坠楼的2人分别被大火烧伤(轻微伤)。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
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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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工业区A栋楼顶废气处理柜距北向女儿墙5m,距东向女儿墙2.6m,女儿墙高0.5m,高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7.3.2的规定,未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该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龙岗吉某实业有限公司日常巡查检查时未及时发现吉某工业区A栋楼顶女儿墙安全防护栏缺失的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致使在本次事故中2名维修人员在躲避火势时坠楼。
深圳市龙岗吉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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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吉某实业有限公司主任布某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工业区A栋楼顶防护栏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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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龙岗区作为工业大区,工业园、企业众多
部分园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这些都是滋生在工业园区的“事故病毒”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
工业园区的管理方不能只租不管
那么在工业园区的具体管理工作中
应该怎么落实安全责任呢
1. 各个工业园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改变观念,不能存有“只顾收租、不顾安全”的错误思想观念,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要清楚认识到各自园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持续组织开展园区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
2. 工业园管理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要结合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园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到位。
3. 要认真组织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要组织工业园安全管理人员及园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园区企业全面开展人身、设备、作业、环境和职业健康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出的风险,及时制定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4. 要指导园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对园区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园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园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企业员工明确岗位基本风险、职业健康防范措施,清楚作业环境、生产工具、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如标识、个人防护用品、作业过程控制、危险物品与废料管理等。
5. 要建立健全工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备应急救援装备,组建园区应急救援队伍,强化救援队伍实战水平,并督促园区内所有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园区企业开展应急演练。
6. 工业园区管理方要积极推进园区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业园区管理方要把好源头关,在引进企业时优先选择已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鼓励园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工业园区安全、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外包外租管理混乱
一直是关键环节重大事故隐患之一
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将其作为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整治
出租和承租负责人应落实主体责任
外包外租≠责任转嫁
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3年4月21日,江苏省千灯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昆山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厂房租赁服务,与承租单位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但未对安全协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出租方安全管理台账缺失、对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未进行督促整改,且该公司默许承租单位将车间进行分隔转租、3家从事机械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用一个生产车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车间内管理混乱。

针对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千灯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对出租方昆山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4月11日,昆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张浦镇某科技有限公司群租园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园区部分承租企业存在物料堆放遮挡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化学品使用饮料瓶盛装且无中文标示和警告标志、行车吊钩安全扣损坏等问题,同时园区内电瓶车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私拉乱接电线、机动车停放占用外部消防车通道等问题隐患。


经核实,该园区出租企业(张浦镇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与部分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企业定期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有相应的隐患排查台账等违法行为;承租企业存在堆物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执法文书,并移交属地区镇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外包外租管理混乱
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2年7月17日,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进行井下潜水排污泵维护作业过程中,1人硫化氢中毒,后又有2人下井施救,相继硫化氢中毒。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经调查,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污水联通工程污水泵站的建设施工(含2年质保)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还存在未向井下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等情况。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1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停止其在天津市参加投标活动6个月。
案例二
2022年6月8日,广东茂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化工分部芳烃车间中间罐区的乙烯输送泵发生泄漏起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25.55万元。

经调查,外包施工单位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伪造施工技术方案、施工人员多次违规冒险带压作业、项目管理人员也未按照公司规定到施工现场监管履职等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茂名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出租方和承租方
同为厂房出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厂房决不能“一租了之”
“八不准”和“五必须”
必须是底线!


来源 | 龙岗区应急管理、昆山应急管理、宝安应急管理
编辑 | 龙岗区应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