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期
为进一步增强辖区企业安全意识,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推出【法理学堂】专题栏目,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持续带领市民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条文,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全发展。
案例警示
2023年6月26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年度双随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单位店长苏某钦现场随同检查。
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时上报2022年第2季度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门店二楼东侧安全出口附近的两个配电箱均存在孔洞。
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决定对该单位合计作出人民币9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900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处2.5万元罚款。
小编提醒您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到位
编辑制作:罗湖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