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应急 | 工地事故,6死1伤!已挂牌督办!

2023-09-06 10:18:15 

近日,广东各地
通报 5 起建筑工地事故
共致6死1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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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23日15时30分许,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韵达物流工地发生一起3名工人高坠的事故致2人死亡、1人受伤。广州市安委会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 2023年8月21日10时00分许韶关市曲江区小坑镇S251线和洞重点水毁修复工程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抢救无效死亡。韶关市安委会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 2023年8月7日9时20分许,肇庆四会市东城街道沙田园四季鲜果附近市政工程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肇庆市安委会现对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督办

◆ 2023年8月3日,江西和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阳江市滨海新区内发生1起导致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阳江市安委会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 2023年7月31日18时,在茂名化州市鉴江大桥加宽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茂名市安委会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01
广州市从化区“8.23”高坠事故,2死1伤
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15时30分许,从化区太平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韵达物流工地发生一起3名工人高坠的事故致2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穗安﹝2011﹞21号,以下简称《督办办法》)要求。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具体落实以下督办事项:
一是请你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抓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分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指施建议;并部署相关部门举一反三,严查严控风险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是请按照《通知》《督办办法》等规定要求,在事故发生7日内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并每15天向市安委办报告一次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是事故调查报告经你区安委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以区安委会文件上报市安委办。经市安委办同意后,再由你区政府批复结案。
此函。
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02
韶关市曲江区“8·21”事故,1人死亡
曲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10时00分许,你区小坑镇S251线和洞重点水毁修复工程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韶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韶安委〔2015〕1号)要求,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具体落实以下督办事项:
一是请你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抓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广东省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指引》,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是请根据《关于建立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报送机制的通知》要求,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并每15日向市安委办报告一次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是事故调查报告经你区安委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以区安委会文件上报市安委办调查统计科。
此函。
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03
肇庆四会市“8.7”物体打击事故,1人死亡
04
阳江市滨海新区“8•3”高坠事故,1人死亡
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8月3日,江西和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辖区内发生1起导致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鉴于你区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不属县级政府,市政府依法委托你区对该起事故组织调查。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阳江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阳安〔2011〕10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8·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阳府办函〔2023〕77号)要求,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具体落实以下督办事项:
一是请你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抓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广东省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指引》,及时协调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调查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是请根据《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建立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报送机制的通知》(阳安办〔2020〕36号)要求,定期向市安委办报告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是事故调查报告经你区安委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以区安委会文件上报市安委办,同时要附上纪委监委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有关情况。如期限内未能完成调查的,需向市安委办说明情况。
此函。
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05
茂名化州市“7.31”事故,1人死亡
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18时,在你市鉴江大桥加宽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规定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茂名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茂安〔2014〕9号)要求,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具体落实以下督办事项:
一、请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抓紧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收到本督办函后7日内向我办报送事故初步调查情况,每15日向我办报告一次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二、要认真落实《广东省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指引》,及时协调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调查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在提交我办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时,附上纪委监委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报告经你市安委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以化州市安委会文件报我办审核后,由化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及时报我办备案。如期限内未能完成事故调查的,需向我办书面说明情况。
四、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此函。
茂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住建部发布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提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为方便更好地理解掌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解读。重点部分如下:
1、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2、明确了现场实体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共10条,第五条至第十四条)。
包括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施工工艺10类重大事故隐患包含的情形
3、下一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重大隐患排查为重点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和消除重大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可控。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画册

来源:广东安全生产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