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曝光台④|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2023-09-15 16:36:33 

编者按

自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以来,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积极开展安全隐患督导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并开设系列栏目《隐患曝光台》,对已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场所进行隐患曝光,并提醒各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






2023年7月7日,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位于罗湖东门街道的一处瓶改管工程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唐某正在7米高的脚手架处进行高处作业,经现场核查该特种作业员工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高处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第7项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7月27日,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位于翠竹街道的一处室内装修工程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某装饰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第25项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高某处以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和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7月31日,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东湖街道的一处改造项目电线铺设工程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黄某正在二级电箱接驳电线,经现场核查该特种作业员工黄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第7项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7月31日,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企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处有限空间作业(化粪池抽淤、隔油池抽淤)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行为。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第58项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提醒您,针对存在的特种作业人员学历不符合要求,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持证人员未按期参加复训,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数量不满足倒班要求,同一岗位涉及多个特殊作业的人员持证种类不全,承包商、外委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持证数量不足,危险工艺岗位班长、外操、内操未持证上岗,实际作业人员无证等8项典型问题,企业要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部门和职责,对照典型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复审档案以及信息台账进行符合性检查,严禁无证人员作业。


编辑制作:罗湖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