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但近日,东莞市寮步镇、高埗镇个别企业因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而被应急管理部门处罚。
点击可查看大图
▼

●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应急管理部门责令企业立即落实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合计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其中,对于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2学时,且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对于该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广东应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