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去掉了可以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
违规电焊作业,8人窒息遇难
1名消防员牺牲!
大连市1月3日召开“12·31”火灾事故现场会,会议透露事故初步原因查清,是企业违法建设冷库,违规使用易燃保温材料,违规使用电焊动火作业,造成保温材料着火,产生大量有毒气体致8人窒息遇难,1名消防员牺牲,5人受伤!公安部门已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控制。
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二硝车间硝化分离器至水洗锅间的放料蒸汽夹套管道有漏点,在未办理完动火作业票证和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违规对夹套管道漏点进行补焊(电焊作业),导致放料管道内的2,4-二硝基氯苯受热分解爆炸。
一次电焊作业5条命!
企业负责人、电焊工均被追刑责!


























































































来源:广东安全生产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