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1年9月1日起,罗湖应急管理局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同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推出新《安法小讲堂》专题栏目,以“一图读懂”的长图形式,持续带领市民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条文,以此增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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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事故也将追究刑责
法律条文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读

01
对于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主动予以消除。
凡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事故隐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的同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02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理措施的实施不以实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前提。
03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