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某公司承包了某广场外墙防护屏工程,老李则是该公司派驻工地的负责人,负责安排工人施工及安全管理。刘某是公司雇佣的操作工。
2020年4月2日,刘某与其他三名工人按照老李的工作安排,到高楼层进行外墙的螺栓拆卸工作。中途,刘某独自一人前往其他楼层,将铁直梯靠在左侧剪力墙上,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独自一人爬上铁直梯,想要徒手拆除阳台内梁上的挂座螺栓,却因重心不稳坠楼,当场死亡。
悲剧发生后,老李接到了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接受调查。几个月后,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老李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老李有期徒刑七个月。
工人未系安全带高坠身亡,老李为何要对该起“意外”负责?
经调查发现,老李作为施工单位涉案项目的负责人,对操作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班前教育,未告知工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挂座拆除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风险,对拆除挂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工人多次违规使用铁直梯拆除挂座螺栓作业行为,未认真监督、教育工人正确使用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也未认真督促教育工人必须在有现场监护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高处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所以,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老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条链接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谁负责?
在工地、工厂负责管理指挥的负责人、管理人
工地、工厂的实际控制人
在工地、工厂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
在工地、工厂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作人
何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何为情节特别恶劣?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检察履职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惩治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对于促进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罗湖区检察院正在紧紧围绕“八号检察建议”落实多方面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依法严厉惩治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横向沟通和协调配合,共同研究治理举措,形成监管合力,促进企业、社会公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让防患于未然深入人心,并期待大家共同关注、共同警醒!
来源: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