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推出《湖哥说安全》安全宣传栏目,栏目第 75 期聚焦高空抛物,以图文相结合的方式,制作系列安全科普信息,以此增强市民安全意识,提升自救互救及应急避险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本期《湖哥说安全》将聚焦高空抛物相关安全知识:


高空坠物是要负什么责任?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头顶大事,关乎生命!
向高空抛物说“不”!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我们号召:
01
请重视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孩子从小做文明人、做文明事,教育好孩子请勿往楼下乱扔杂物。
02
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间应有监督高空抛物的行为义务,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
03
请各位市民朋友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拒绝高空抛物。
04
日常生活垃圾请装入袋子,并自觉放到楼下的垃圾桶内。
05
请装修业主在施工前做好阳台、窗户的围蔽工作,避免施工材料及建筑垃圾坠落造成安全事故。
06
请勿在窗台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杂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高空抛物、坠物不是小事。居民要树立安全文明意识,知悉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认为履行对建筑物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防范和监控措施。发生高空坠物、抛物事件后,受害方需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直接侵权人,保证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救济。
来源:罗湖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