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走过场”,9万元罚单来了!

2022-08-18 10:00:47 

安全隐患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则是最大的安全隐患
一些员工经常违章违规
原因之一是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

应急管理部自去年11月起
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
广东层层压实责任,坚决扛起整治“利剑”

近期,曝光一批

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3月22日,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朱某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2年2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惠州市欧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欧斯达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氩弧焊)的8名员工均未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经调查,欧斯达公司存在焊接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电焊作业资格就在生产车间上岗进行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下达的整改指令执行情况进行复查,认定复查当日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2022年4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惠阳区应急管理局再次前往欧斯达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2名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氩弧焊),而在特种作业资格证系统上未能查询到上述2名员工焊接作业资格证相关信息,涉嫌再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现场处理措施。调查认定,欧斯达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并存在整改不力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处以罚款9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3月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景睿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邓沛杰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内容

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01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根据不同人员不同培训需求以及一线员工的安全素质提升方向制定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最终实现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落实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及新上岗和转岗员工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将被派遣劳动者和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纳入统一培训等。



02

企业应落实证书查验责任,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以及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证书,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情况,尤其涉及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加强管理。




03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04

审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三级教育培训按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培训和考核,避免培训和考试流于形式、走过场;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培训记录档案是否齐全、存在造假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培训,是实行安全生产的基石
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无论生产设备设施多先进、安全设施多完善
员工缺失必需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就容易稀里糊涂受伤害
企业迟早都会出事!!


来源:广东安全生产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