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2022-09-07 09:26:40 

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衔接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省应急管理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等作出了明确指引。《实施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解释,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总则指出,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情况核实和案件调查,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同时,《实施办法》对证据收集与使用作出了明确指引。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收集、妥善保存证据材料。对容易灭失的痕迹、物证,应当采取措施提取、固定;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实施办法》指出,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内容包括: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等方面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应急管理部门查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提请逮捕、起诉的情况,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以及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的情况等相关信息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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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实施办法》


来源:广东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