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事故现场、谎报案情?深圳一工地项目经理等5人被行政拘留!

2022-09-20 09:22:41 

2022年9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关于新安街道兴东社区雪花啤酒总部大厦桩基础工程“6·2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回顾

2022年6月20日,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39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0日10时许,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华润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工地内,诚浩公司班组工人姜正洪(男,49岁,重庆市开县人)在02-02地块基坑内进行桩芯混凝土破除作业。姜正洪使用手持风镐机对已截断的灌注桩桩芯混凝土中间进行二次破碎,作业进行约10分钟后,灌注桩桩芯混凝土突然裂成两半并向两边倾倒。此时,姜正洪头部被钢筋击打,倒地昏迷不起。

△ 涉事工人倒地位置位于两个半圆柱体桩头之间


事故发生后,市安委办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



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姜正洪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剥离清理加劲箍筋及三角撑钢筋的情况下,用气镐和风镐对涉事桩芯混凝土进行人工破除,当桩芯混凝土被从中间对半凿开后,裂开的半圆形桩头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北方向翻滚,导致北侧桩头外露的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脱焊分开。由于桩端面下端的三角撑钢筋尚有一截埋在南侧桩头内,脱焊的三角撑水平方向钢筋随南侧桩芯混凝土在翻滚过程中甩打到涉事工人头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 击打涉事工人头部的三角撑钢筋

△ 涉事桩头的示意图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涉嫌伪造事故现场和谎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全总监杨X打电话给项目执行经理王X普报告有工人受伤。王X普随后找来项目负责文明施工的个体施工队老板刘X旺和诚浩公司项目负责人李X,要求刘X旺提供其在曦城商业中心承租的17栋113房来伪造事故现场,要求李X冒充是该现场的装修施工老板。

随后王X普安排该公司在万科都会四季花园项目的生产经理田X昇带领该项目的劳务负责人曹X及其下属的三名工人到曦城商业中心17栋113房伪造了一个装修施工的事故现场。

在处置事件过程中,王X普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群或私信指挥相关人员对外统一口径,谎称事故发生地是在曦城商业中心17栋113房,系工人在装修作业过程中摔倒被砸到头部受伤。随后杨X和李X按照安排向医院谎报了事故地点,在首次接受公安及应急管理部门调查时谎报了事故经过



事故责任单位
01
深大公司

未对作业工人进行破桩作业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教育和督促作业工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破桩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破桩作业发包后,未对承包单位破桩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破桩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02
中建四局三公司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03
诚浩公司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事故责任人员
01
石X华深大公司项目经理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作业违反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02
王X普:中建四局三公司项目经理
对作业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同时,中建四局三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伪造事故现场,在接受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报告事故真实情况,谎报事故经过,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03
李X:成浩公司项目负责人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同时,李X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组于2022年6月2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04
刘X旺:个体施工队老板
05
田X昇:其他项目的生产经理


二人参与伪造事故现场,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组于2022年6月2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两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03
杨X:安全总监

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组于2022年6月2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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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安街道兴东社区雪花啤酒总部大厦桩基础工程

“6·2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2年6月20日,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领导伟中同志指示,要求调查清楚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安委办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挂牌督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宝府办〔2020〕6号)的要求,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宝安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及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深圳市深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T3205,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6日,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裙楼214,经营范围:地基与基础施工专业承包等,资质类别及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

2. 主体施工单位: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亢秀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主体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89年7月6日,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按资质证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

3. 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诚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浩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兆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LW34Y,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6月2日,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赛格新城10号楼203,经营范围:地基与基础工程承包,土石方工程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承包等,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代建单位:华润置地城市运营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慕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93409E,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1年4月22日,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在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2. 建设单位: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花啤酒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孝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49354097U,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306室 ,经营范围 :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饮料生产等。

3. 监理单位: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30610,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1985年5月3日,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1801-1802。经营范围:从事各种楼层和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各种高度的高耸构筑工程及各类住宅小区工程的建设监理活动等,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三)涉事工程项目相关概况

涉事工程项目名称为雪花啤酒总部大厦桩基础工程(以下简称雪花总部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号:2020-440306-15-03-01698304(区住房建设局颁发),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388号,创业二路与留仙三路交汇区南侧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02-02地块,桩采用旋挖灌注桩,桩径1m~2.5m,共计173根桩。

2020年12月13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与华西公司签订《雪花啤酒项目二期监理服务工程合同》,将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监理发包给华西公司。华西公司任命周权福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2021年1月22日,雪花啤酒公司与华润置地深圳公司签订《华润雪花啤酒总部大厦、研发中心及配套宿舍项目代建服务合同》,委托华润置地深圳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代建。项目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388号,建设地点为华润雪花城市更新项目的02-02、02-03、02-05地块自建部分,总建筑面积233500㎡(暂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88400㎡(暂定),建设内容为总部大厦、研发中心、啤酒博物馆、配套宿舍及建筑物附属和配套工程。

2021年4月30日,华润置地公司与深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新安街道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02-02地块、02-03地块、02-05地块)土石方、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发包给深大公司。深大公司任命石清华为项目经理。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中标华润雪花科创城项目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含总部大厦和研发中心,位于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02-02、02-03地块)。2022年5月1日,华润置地深圳公司与中建四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及研发中心楼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中建四局公司,具体由中建四局三公司负责施工。项目占地面积6695.8㎡,计规定建筑面积86400㎡,含1栋总部大厦、地下室三层。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中的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中建四局三公司任命王雁普为项目执行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管理。

2022年5月10日,中建四局三公司与诚浩公司签订《雪花科创城二标段项目(同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临时设施工程施工协议》,将项目临时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给诚浩公司。诚浩公司任命李辉为项目负责人。

(四)桩头破除协议相关概况

根据华润置地深圳公司与深大公司签订《宝安区新安街道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02-02地块总部大厦及地下室桩基工程合同文件》的约定,由深大公司负责超桩顶设计标高1米范围以上的桩头破除(灌注桩),由后入场的总承包单位负责超桩顶设计标高1米以下的桩头破除(灌注桩)。因深大公司缺少劳务工人,且为了简化同个桩头由两家公司分别破除的施工流程,深大公司负责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区域总经理周元军与中建四局三公司项目生产经理刘文辉协商,由劳务班组对桩头进行一次性破除,深大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刘文辉于是介绍了李辉给周元军,让其与劳务公司自行协商。

2022年6月2日,深大公司与诚浩公司签订《关于雪花啤酒总部大厦桩基础桩头破除协议》,将应由自己公司破除的超桩顶设计标高1米以上的桩头以每立方228元的价格发包给诚浩公司。

(五)涉事灌注桩相关概况

涉事灌注桩位于(2)轴/(A)轴处TZH03桩(编号19#);设计桩径Φ2500mm,桩长约28m,主筋40C22,箍筋 10@100/200,加劲箍筋18@2000并设三角撑,砼水下C45P8,桩顶标高6.4m,超灌高度宜800mm,钢筋保护层最小60mm,主筋锚固长度770mm。经核对加劲箍筋设计为C18,实际为C22,混凝土超灌高度设计为宜800mm,实际超灌高度为1996mm,其他施工实际情况与设计相符。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0日10时许,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华润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工地内,诚浩公司班组工人姜正洪(男,49岁,重庆市开县人)在02-02地块基坑内进行桩芯混凝土破除作业。姜正洪使用手持风镐机对已截断的灌注桩桩芯混凝土中间进行二次破碎,作业进行约10分钟后,灌注桩桩芯混凝土突然裂成两半并向两边倾倒。此时,姜正洪头部被钢筋击打,倒地昏迷不起(详见图1)。

△图1:涉事工人倒地位置位于两个半圆柱体桩头之间

经查:
1.测得涉事破除桩芯混凝土直径2.26m、长1.96m,破除段有1根加劲箍筋和1根三角撑钢筋。事发时姜正洪正站在顶断吊离后的19号桩承台上用气镐和风镐对吊离后的涉事桩芯进行人工破除。

2.深大公司向监理单位报审的《雪花啤酒总部大厦桩基工程破桩头专项施工方案》中破桩头的施工工艺流程为:上部混凝土破除→测定标高切割护桩→打开缺口→剥出钢筋→加深缺口→加钻顶断→吊离断体→凿除残余→清洗桩头,桩芯混凝土破除由人工或机械破碎后由挖机转运。现场作业过程中加钻顶断前未对加劲箍筋进行剥离,不符合施工工艺流程。

3.经事故调查专家组现场勘察,出具以下鉴定意见:

(1)经计算,桩芯混凝土半圆墩因自身重量为11.64t,桩内部三角撑为等边三角形,边长为1.96m。现场实地测量,南侧有一根翘着钢筋长度1.958m,可以确定为组成三角撑的一根钢筋。加劲箍筋与三角撑钢筋的位置关系:三角撑钢筋在加劲箍钢筋内侧,三角撑钢筋的三个角与加劲箍筋内侧通过点焊焊接。三角撑钢筋的位置正好在桩头切割处的下端。

(2)在桩头被切断前,涉事工人对桩的螺旋箍筋及主筋进行拆除,未对桩内的加劲箍筋等进行剥离清理。

(3)当桩头被涉事工人从中间对半凿开后,由于桩头自身成半圆形,裂开的桩头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北方向翻滚,导致北侧桩头外露的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脱焊分开,而桩端面下端的三角撑钢筋尚有一截埋在南侧桩头内(详见图2)。

△图2:涉事桩头的示意图

(4)综上所述,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桩头被涉事工人从中间对半凿开后桩头自身成半圆形,裂开的桩头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北方向翻滚,导致北侧桩头外露的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脱焊分开。由于桩端面下端的三角撑钢筋尚有一截埋在南侧桩头内,脱焊的三角撑水平方向钢筋随南侧桩头在翻滚过程中甩打到涉事工人头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详见图3)。

△图3:击打涉事工人头部的三角撑钢筋

4.涉事灌注桩实际超灌高度为1996mm,按照合同约定,从桩顶设计标高往上至超灌1000mm处为中建四局三公司破除范围,从超灌1000mm处至超灌1996mm处为深大公司破除范围。

5.深大公司向监理单位报审了《雪花啤酒总部大厦桩基工程破桩头专项施工方案》,但未对工人进行破桩作业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破桩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破桩作业发包后,未对承包单位破桩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破桩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6.姜正洪所在的诚浩公司泥工班组为中建四局三公司发包的劳务班组,中建四局三公司对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仅由项目安全总监杨坚进行了不足2小时的培训,未对破桩作业工人进行破桩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均不满足《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要求;未能发现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诚浩公司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华西公司有按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巡检和对工程桩、深基坑、边坡、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进行了旁站,提供有《监理日志》《安全周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安全会议纪要》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等材料,涉事作业为6月20日开始施工的首个桩芯破除,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内容,无旁站要求。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一同与姜正洪参与破桩的工人邹声高第一时间向基坑外工友呼救,同时查看姜正洪身体状况,并用手捂住其头部太阳穴出血位置。闻讯赶来的工友莫绍军和曾华也一同参与救援,项目部安全总监杨坚见状便安排私家车将姜正洪送往深圳正康骨科医院救治。到院后因姜正洪伤情过重,深圳正康骨科医院于10时46分将伤者转运至宝安区中心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12时51分宣布临床死亡。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2]病鉴字第28号)鉴定意见:姜正洪符合因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的颅脑损伤(颅底横形粉碎性骨折,大脑、小脑及脑干挫裂伤伴硬膜下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外伤发生时处于冠心病急性心肌缺血状态。

(三)涉嫌伪造事故现场和谎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建四局三公司安全总监杨坚打电话给项目执行经理王雁普报告有工人受伤。王雁普随后找来项目负责文明施工的个体施工队老板刘明旺和诚浩公司项目负责人李辉,要求刘明旺提供其在曦城商业中心承租的17栋113房来伪造事故现场,要求李辉冒充是该现场的装修施工老板。随后王雁普安排该公司在万科都会四季花园项目的生产经理田晓昇带领该项目的劳务负责人曹勇及其下属的三名工人到曦城商业中心17栋113房伪造了一个装修施工的事故现场。在处置事件过程中,王雁普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群或私信指挥相关人员对外统一口径,谎称事故发生地是在曦城商业中心17栋113房,系工人在装修作业过程中摔倒被砸到头部受伤。随后杨坚和李辉按照安排向医院谎报了事故地点,在首次接受公安及应急管理部门调查时谎报了事故经过。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姜正洪,男,49岁,重庆市开县人。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39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姜正洪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剥离清理加劲箍筋及三角撑钢筋的情况下,用气镐和风镐对涉事桩芯混凝土进行人工破除,当桩芯混凝土被从中间对半凿开后,裂开的半圆形桩头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北方向翻滚,导致北侧桩头外露的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脱焊分开。由于桩端面下端的三角撑钢筋尚有一截埋在南侧桩头内,脱焊的三角撑水平方向钢筋随南侧桩芯混凝土在翻滚过程中甩打到涉事工人头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深大公司未对作业工人进行破桩作业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教育和督促作业工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破桩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破桩作业发包后,未对承包单位破桩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破桩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2. 中建四局三公司对作业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诚浩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深大公司项目经理石清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作业违反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中建四局三公司项目执行经理王雁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诚浩公司项目负责人李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工地“6·2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1. 深大公司未对作业工人进行破桩作业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教育和督促作业工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破桩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破桩作业发包后,未对承包单位破桩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破桩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中建四局三公司对作业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同时,中建四局三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伪造事故现场,在接受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报告事故真实情况,谎报事故经过,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诚浩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 深大公司项目经理石清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作业违反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中建四局三公司项目经理王雁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同时,王雁普组织伪造事故现场、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组于2022年6月2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的行政处罚。

3. 诚浩公司项目负责人李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同时,李辉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组于2022年6月2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4.刘明旺、田晓昇两人参与伪造事故现场,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组于2022年6月2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两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5.杨坚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组于2022年6月2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6.姜正洪安全意识淡薄,在加劲箍筋及三角撑钢筋未剥离清理的情况下,用气镐和风镐对涉事桩头进行人工破除,当桩头被涉事工人从中间对半凿开后,由于桩头自身成半圆形,裂开的桩头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北方向翻滚,导致北侧桩头外露的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脱焊分开。由于桩端面下端的三角撑钢筋尚有一截埋在南侧桩头内,脱焊的三角撑水平方向钢筋随南侧桩头在翻滚过程中甩打到涉事工人头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施工单位对其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使其对桩内钢筋的配置不了解,对已断裂面的加劲箍筋及三角撑钢筋未剥离清理产生的危害意识不足,且其本人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三)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为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

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为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已核发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抽查。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监督部对工地开展日常监督抽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以及对相关指令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微信工作群及时向该项目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指示及通知文件。

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监督一部于2021年8月4日起,对华润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介入监管。2021年8月4日至2022年6月19日,监督组对华润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二期、三期检查28次,出动91人次,平均每月执法检查2.8次,监督频率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手册》监督工作计划中监督频率一个月不少于一次的规定,包括日常巡查、错时执法和节假日领导带队安全检查等,监督组共向该项目发出执法文书108份,其中监督检查意见书10份,责令整改通知书60份,黄色警示5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计分通知书》33份。针对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督组人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效果。

事发项目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工程于2022年5月31日取得桩基础施工许可证,6月2日,住房建设事务中心监督一部按规定组织开展开工前监督交底并制定监督计划,交底内容重点是指导参建单位完善项目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备,进场人员的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防疫防控相关措施及个人防疫档案的建立;同时监督组对项目进行首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基坑、桩基/地基处理施工阶段监督抽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抽查等。破桩作业于6月15日开始施工,涉事桩芯破除作业于6月20日开始施工(涉事桩芯为首个破除桩芯)。事故调查组未发现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的线索,事故情况已通报区纪委监委。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大公司应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中建四局三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诚浩公司应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华西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消除工地内安全事故隐患。

(五)华润置地深圳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区行业主管部门应以此为戒,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022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宣传教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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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履职清单要点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罚标准;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经常性地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排除;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8.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0.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11.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
履职清单要点

1.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综合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落实到位;

3.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组织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岗位精细化管理;

6.组织实施新、改、扩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7.负责企业动火作业等高危特殊作业项目审批;

8.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9.组织至少每年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0.参与本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职清单要点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及时掌握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状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按规定的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9.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职责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10.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车间(工段)主要负责人履职清单要点
1.车间主任(工段长)是车间(工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要按照生产作业要求,细化车间(工段)安全生产职责及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例会例检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制定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安全确认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3.每天开展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检查各级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做好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票证、档案、台账等资料管理工作。

五、班组负责人履职清单要点

1.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

2.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员工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内容;

3.组织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活动。负责新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及转岗员工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4.严格执行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违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5.每天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不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岗位员工主要职责要点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工程,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违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异常状态,及时发现和识别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及时整改,对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有上报的义务;

4.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清楚应急状态下本岗位和自身职责,在发生事故时,能按照事故预案正确处理;

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要加以劝阻和制止。


那么究竟如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从第一责任人、全员岗位、安全防控、基础管理、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列出全面清单,请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落实:


一、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01、压紧压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股东监督。加强对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02、坚持依法生产经营

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或发生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建立与公众沟通的交流机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03、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04、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保险、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高危行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他企业应积极投保。


05、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标准化创建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


二、严格落实全员岗位责任


06、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生产车间、班组、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阵地向一线班组和工作现场延伸,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07、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教育培训考核档案。高危行业企业应抓好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等。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使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一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08、严格责任制考核奖惩

企业应每年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等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三、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


09、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全面辨识、动态更新、严格管控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逐一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风险可控。


10、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视隐患为事故,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自身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11、加强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对具有较大或以上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消防、防雷、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式安全评估,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12、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企业应加强对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四、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


1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部分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企业,应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14、加强职工安全防护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企业工会应加强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


15、加强外包等业务安全管理

企业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16、加强复工复产安全管理

企业复工复产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组织对生产系统特别是管道、阀门、仪表等机械设备,通风除尘、污水处理等处理设施,应急报警、放射防护、防雷防爆装置等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方可复工使用。


17、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企业应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监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从源头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化工生产企业应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


五、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责任


18、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熟记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要点,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装备,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19、严格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企业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按照报告时限、内容、方式、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0、强化举一反三整改落实

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原因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防范人员伤亡和有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同行业、本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时组织学习反思、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技术、广东安全生产杂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