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绝执行
后果特别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等建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下发【(2022)湘011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广州消防、湖北消防、广东安全生产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