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亡人火灾,经营者被判刑3年9个月!为啥?

2022-09-20 09:24:08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下达了对“7·23”长沙市雨花区
圭塘街道湖南大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冷库火灾事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书



2021年7月23日15时50分,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湖南大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冷库发生火灾。

火灾发生后,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指导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雨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圭塘派出所积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本起火灾过火面积42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876万余元冷库实际经营者甘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2021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绝执行

后果特别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等建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下发【(2022)湘011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广州消防、湖北消防、广东安全生产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