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一租了之,后果可能很严重!

2022-11-24 16:42:13 

工贸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多

为了增加生产效率
一些企业主会随意地将
仓库和生产放置在同一厂房
而这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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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人死亡!
很多出租方在将厂房出租后
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
殊不知承租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出租方可能也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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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16时22分,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8人死亡,2人轻微伤。公安部门已控制事发公司2名犯罪嫌疑人、尚鑫服装有限公司2名负责人。



然而即使没有发生事故
如果出租方和其主管人员未履行
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也是要面临处罚的!

1

福建省晋江市某鞋服有限公司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统一协调管理

【基本案情】


经查实,2017年,福建省晋江市某鞋服有限公司以丁某某的名义将5#厂房三层共2047平方米出租给徐某,作为晋江某鞋材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双方于2017年3月1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双方也未另行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1年11月26日,晋江某鞋材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鞋底和照射剂经高温烘烤后挥发出可燃气体,在烘烤箱内聚焦,遇电火花引起爆燃,引燃流水线上鞋材、垫布等可燃物引发火灾。建省晋江市某鞋服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福建省晋江市某鞋服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统一协调管理

【基本案情】


经查实,2017年,福建省晋江市某鞋服有限公司以丁某某的名义将5#厂房三层共2047平方米出租给徐某,作为晋江某鞋材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双方于2017年3月1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双方也未另行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1年11月26日,晋江某鞋材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鞋底和照射剂经高温烘烤后挥发出可燃气体,在烘烤箱内聚焦,遇电火花引起爆燃,引燃流水线上鞋材、垫布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福建省晋江市某鞋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结果】


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丁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统一协调管理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将位于晋江市五里工业区中华路的生产厂房3号楼出租给晋江某彩印有限公司,租赁期限5年,租期从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晋江某彩印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PET醇酯复合油墨等危险化学品,但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防止易燃液体泄漏设施,未设置防爆型强制通风设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措施。而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虽与承租单位签订了《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协议书》,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此外经查,该公司主要生产拖鞋,为一般工贸行业企业,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某某(中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统一协调管理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将位于晋江市五里工业区中华路的生产厂房3号楼出租给晋江某彩印有限公司,租赁期限5年,租期从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晋江某彩印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PET醇酯复合油墨等危险化学品,但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防止易燃液体泄漏设施,未设置防爆型强制通风设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措施。而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虽与承租单位签订了《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协议书》,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此外经查,蔡某某所经营某(中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拖鞋,为一般工贸行业企业,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据此认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蔡某某作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统一协调管理

【基本案情】


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所拥有的厂房主要用于出租,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2020年10月12日,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福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NO:BR-0(0-0))》,约定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坐落于晋江市龙湖镇梧坑工业区面积为2422平方米的铁皮棚第二格出租给某某(福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租赁收费期限为2020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止,年租金为190000元,并签订有《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等,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对所出租场所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记录或相关证据,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

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统一协调管理

【基本案情】


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所拥有的厂房主要用于出租,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2020年10月12日,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福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佰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NO:BR-0(0-0))》,约定福建省佰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坐落于晋江市龙湖镇梧坑工业区面积为2422平方米的铁皮棚第二格出租给某某(福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租赁收费期限为2020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止,年租金为190000元,并签订有《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等,但无法提供对所出租场所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记录或相关证据,许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当事人作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履行好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是取得收益的保障
切勿一租了之!
待到承租方发生事故后悔莫及!

来源:福建应急管理 中国安全生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