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应急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情况?罚!

2023-04-23 09:30:28 

法理学堂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现推出《法理学堂》专题栏目,以“以案释法”的方式,持续带领市民学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条文,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全发展。

案例警示

2月24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2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并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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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此案例违反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900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1人以上3人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9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9人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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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第6项的规定,拟对(单位)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罗湖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