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08-15 14:18:00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针对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中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阶段部署,浙江省安委办通报依法查处的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湖州市南浔区浙江永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隐患自查自纠不落实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5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永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督导暗访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反映出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自查自纠阶段,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自查自纠流于形式。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郭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20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郭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南浔盛荣电机有限公司隐患自查自纠不落实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5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州南浔盛荣电机有限公司开展督导暗访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期间铸造用熔铝炉影响范围内的区域存在积水,有大型水桶等重大安全隐患。反映出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自查自纠阶段,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自查自纠流于形式。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计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20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计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杭州绿源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隐患自查自纠不落实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案例四
长兴永盛家具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例五
湖州伟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违法行为案。




案例六
嘉兴泰洛斯家具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案例七
温岭市城北阿良模具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案例八
宁波鄞州区辰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电焊工张郑州无证上岗作业等两项违法行为案。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

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

吸取典型案例教训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