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罚!

2023-09-05 15:05:26 

为进一步引领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2023年度第七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案例一
潍坊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按照潍坊市应急管理局《落实“局队合一”推进安全生产执法与监管许可一体化工作方案》要求,2023年4月20日,潍坊市应急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针对潍坊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推送的相关线索,对潍坊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有效期为2020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其安全合格证自到期后至执法当日,张某某未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潍坊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为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2023年7月20日,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对该企业二氧化碳提纯液化装置现场检查时发现:二氧化碳提纯液化工段七层氨气液分离器、二级液化器操作阀门附近未设置氨气体探测器,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当日,东平县对该企业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责令其于8月20日前整改完毕;7月27日,根据企业申请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准予摘牌。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青岛某矿业有限公司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3年7月3日至7日,平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青岛市应急管理局聘请的矿山评估组专家,对青岛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安全生产“会诊式”检查。检查共提出50项问题隐患,其中:1.检查时发现副井-100m马头门处有4名矿工,但人员定位系统不显示人员定位信息,且下井人员中携带的0757号卡在人员定位系统中无法显示,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十一款,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SJ9-1竖井罐笼内未设置逃生爬梯,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5.3的规定。7月17日,平度市针对第1项问题对该企业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责令其于10月16日前整改完毕。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平度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矿业有限公司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3年3月28日至29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共同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从事铁矿地下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规模250万吨/年,2022年实际生产矿石量330万吨,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十款,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莱芜某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以及安全设备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根据年度执法计划,2023年6月7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莱芜某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1.该企业2023年3月份开拓系统投影图中,东风井井底深度不准确,未包括井底水窝及其积水,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1.10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四款第三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该企业2号副井首绳、尾绳到期前未检测,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7.3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一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露天矿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技术标准作业等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举报交办函要求,2023年3月23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露天矿进行举报核查。经查发现:1.该企业开采区塘口北坡的东部工作帮未按设计实施分台阶开采,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1.1的规定;2.该企业东部运输道路局部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4%,超过10%,不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2.4.13的规定;3.该企业开采区塘口北坡的东部工作帮的爆破点对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满足设计要求,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13.6.1的规定;4.该企业2022年12月份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足。上述第1、2项问题分别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九款,均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当日,济宁市对该企业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责令其于4月23日前整改完毕;4月11日,根据企业申请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准予摘牌。


该企业的第1、2、3项问题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4项问题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济宁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昌乐县某啤酒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等多项违法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



根据潍坊市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安排,2023年7月26日,昌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乐县某啤酒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对污水站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并建立安全管理台账;2.未对污水站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3.现场作业的3名制冷工中,只有1名制冷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另外2人未持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上述行为均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昌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2名制冷工立即停止作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对上述行为限期整改完毕。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昌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4.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作出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和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为深刻吸取宁夏银川“6·21”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根据国家和山东省、青岛市紧急视频会议精神,2023年6月23日,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经查发现:1.该企业镀锌车间镀锌天然气炉天然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和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得知,该企业在6月5日已经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情况下,仍然使用镀锌天然气炉从事生产,且未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该企业的第1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2项问题违反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青岛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丛某某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3年6月16日,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园区内的1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当日17时左右检查结束,执法人员路过附近的威海市某设备有限公司时,听到厂房内传来电焊作业的声音,遂进厂突击检查,当场发现2人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便要求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中1人经查询有证,另1人自称叫张某某,既提供不出相关证件,也记不清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随后经其上企业办公室查询,提供出了身份证号码,执法人员现场登陆应急管理部查询平台,发现张某某证件为真。但“张某某”的反常举止引起了执法人员注意,于是联系市局负责安全培训考试的科室负责同志,调取张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报名材料,发现和现场自称“张某某”的人相貌明显不同。在证据面前,“张某某”承认自己名叫丛某某,于今年4月到该企业工作,但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经过期7年。丛某某知道自己无证,不能进行电焊作业,在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证件时,想起和自己同镇且生日相同的本企业员工张某某有证,经到办公室确认,记住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并提供给执法人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丛某某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威海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给予警告,并处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威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3年6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青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3名特种作业人员牟某某持有的电工证和刘某某、窦某某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均系伪造,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得知,牟某某等3人的证件均通过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办理。执法人员经过多方走访取证,询问相关当事人,获取了聊天记录、付款记录、办证机构背景信息、快递信息、联系方式、制作的证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青州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青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于6月15日将该案移交青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正在侦办过程中。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