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应急丨曝光!6起建筑施工领域违法违规案例

2023-10-10 16:41:25 

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江西省赣州市安委办从建筑施工领域主管部门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6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出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咱们一起来看看江苏省公布的典型案例,一定能从中收获很多知识~


案例一



2023年4月11日,赣州蓉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赣州蓉江新区一环三纵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k0+580边坡支护锚杆作业期间,安全员未到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


该项目专职安全员邱某宁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执法部门对邱某宁作出处人民币199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6月26日,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兴国县古龙岗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五大员”未到岗履职。


该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施工单位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2月23日,瑞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园未来城二期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基坑支护作业未按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该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瑞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施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7月6日,大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龙安新区城市商业中心6#地块项目施工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未设安全警示牌,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区域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超危工程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


该项目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大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监理单位作出处人民币0.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4月26日,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信丰圣塔高级中学附属幼儿园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基坑超危工程专项方案与实际不符、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落实防护措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之规定,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项目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该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分别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和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4月27日,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定南县中医康复医院建设项目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施工现场“危大工程”辨识不清,已实施高陡边坡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该项目上述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以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定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仅企业需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个人也要坚持安全生产行为~

我懂啦~建议企业给每一个做到安全生产行为的员工加鸡腿~



来源:江西应急管理、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