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了
一起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
引发亡人火灾的案件
2022年10月20日下午,和平区康定路8号突发火灾,消防部门紧急调派3个消防救援站赶赴现场处置。火灾造成1人死亡,多户生活用品、电器等损毁。
经查,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文违规在该场所疏散通道内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充电过程中,电瓶发生故障导致热失控引燃自身及附近可燃物,致使火势的扩大蔓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文明知电动自行车电瓶不能在疏散通道内充电,及在疏散通道内充电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仍为电瓶充电,最终引发火灾,造成1人死亡及10万余元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
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李某文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起火的事件
时有发生
火灾带来的危害
一组动图告诉你
充电过程中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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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过程中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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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使用过程中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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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
请收好这份
安全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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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请勿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
走廊、楼道、入户门等疏散通道
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
将会直接阻断消防逃生通道
此外,也不要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
保障消防逃生通道畅通无阻
为生命安全让道
来源:中国消防、天津消防、海口应急、大鹏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