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
清溪应急管理分局先后在
清溪镇九乡村、浮岗村分租厂房内
查获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窝点
经充分调查
证实蔡某某、罗某某的
违法生产行为属实后
于2023年1月
以涉嫌触犯“危险作业罪”
移交至清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罗某某
于2023年9月1日
被清溪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一
法律意识淡薄,未持证生产危险化学品不违法?

2022年11月12日,清溪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清溪镇九乡村东风路187号众泽工业园B栋2楼204-205室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仓库内分散堆放醇酸树脂、防白水、环己酮等“危险化学品”。经清点,该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共计4346公斤,以及2台搅拌机、1台手称、1台电子秤,有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嫌疑。
经调查取证,该仓库为蔡某某租用,仓库内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成品均为蔡某某所有。该案件暴露出蔡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对危险化学品认识不够,缺乏对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的认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
案件二
知法犯法,一走了之便可逃脱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24日,清溪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清溪镇浮岗柏新路一号厂房E栋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栋楼宿舍后面一间小平房散发出刺鼻味道。执法人员现场无法找到仓库负责人,随即要求园区物业开门查看。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屋内存放了丙烯酸树脂、哑光油、防醇银灰等“危险化学品”共计1286公斤,以及搅拌机2台、电子称3台、烤箱1个等生产设备,现场还查获了部分销售单据,初步怀疑该处用于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
据了解,该仓库负责人为罗某某,租借了该小平房用作仓库,但长期关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急管理分局通过园区物业、租赁合同登记电话号码等多方渠道与罗某某取得联系,罗某某均拒绝前来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在园区物业及属地村委会见证下,对生产现场进行证据固定,抽样检测等。
经调查证实,上述两个小作坊的负责人蔡某某、罗某某在利益的驱动下,为图一己之利不守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铤而走险,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高危险作业,场所内储存较多的“危险化学品”,且不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作业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蔡某某、罗某某行为除了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其行为涉嫌触犯“危险作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4日、5日,清溪应急管理分局按行刑衔接工作要求,将有关线索材料及涉案物品移送清溪公安分局依法进一步侦查处理。

温 馨 提 醒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违法的决心,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提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2022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称解释)。《解释》共12条,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来源:广东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