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
违法典型案例警示③
2021年10月20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土洋社区东丽观海山庄后山火情案件,判决被告人朱某胜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269.16元。
2021年1月18日13时许,朱某胜在其居住的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土洋社区东丽观海山庄居所后院清理生活垃圾及杂草,因垃圾杂草较多,其为图方便就自作主张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把垃圾点燃焚烧,焚烧过程中风势较大,将燃烧着的垃圾吹得满天飞,其未能及时控制火势,使得火苗被风吹上山,导致火蔓延开引发森林火灾。

大鹏新区接报火情后,出动专业力量304人,车辆55台,无人机5台,直升机2架开展救援工作。于当日晚17时明火被扑灭。18时30分许,火场基本清理完毕。现场着火物主要为灌木及杂草,无人员伤亡。
经鉴定,受害林木蓄积为11.60立方米,受害林木株数为2442株,森林立木资源损失总价值4269.16元。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关规定,过失犯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大鹏新区应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