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序号2828的规定,闪点60℃以下的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较大,随意储存、使用不当极易发生安全事故。本案中,执法人员在证据采集方面不止搜集了当事人的问话,并对地块的租赁关系进行核实,并将本次抽样检测结果函告了物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从源头上监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安全,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出现。本起行政处罚案,及时消除了涉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有力惩戒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辖区内的同类企业发挥了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来源:广州应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