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经营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建立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责令清理并进行处罚

2024-06-04 15:47:28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日,广州市应急执法人员到陈某某承租和经营的某服装辅料行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发现:1、现场储存2桶包装完好未开封的润洁王环保枪水稀释剂,每桶约18L,未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陈某某于2023年10月28日购买上述危险物品润洁王环保枪水稀释剂后在店内存放。执法人员进行了取样,并请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验,经检测检验认定2桶容器内存放的液体闭杯闪点<0℃,为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物品,执法人员要求立即进行清理。陈某某在经营场所2023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期间, 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给予陈某某处人民币4950元(肆仟玖佰伍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本案启示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序号2828的规定,闪点60℃以下的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较大,随意储存、使用不当极易发生安全事故。本案中,执法人员在证据采集方面不止搜集了当事人的问话,并对地块的租赁关系进行核实,并将本次抽样检测结果函告了物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从源头上监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安全,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出现。本起行政处罚案,及时消除了涉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有力惩戒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辖区内的同类企业发挥了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来源:广州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