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6•12”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案例
关键词
高处坠落;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追究2人刑事责任
事故情况
2022年6月12日,深圳市某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晨公司”)33栋2楼装修装饰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过程
某晨公司在未主动向社区工作站备案的情况下,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的某贵公司。某贵公司又再次违法分包给冯某勇。
2022年6月12日9时50分许,李某柏在进入天花板内安装电源线时,不慎压塌天花板观察口岩棉板材质的盖板,坠落到二楼地面,造成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原因分析
1.现场违章指挥作业工人进入不可上人的天花板进行电线安装作业。
2.李某柏安全意识不足,在未采取防高处坠落的防护措施和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冒险登上不可上人的天花板作业,不慎压塌天花板观察口盖板坠落至二楼地面引发事故。
3.某晨公司未认真审核某贵公司的施工资质,违法将涉事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的某贵公司。某贵公司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违法承包装修装饰工程。承接工程后,违法将施工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体工程队。

图1 二楼西南侧吊顶观察口

图2 涉事观察口吊顶内情况
处理结果
事故责任单位
1.某贵公司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违法承包装修装饰工程。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为作业工人配备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承接工程后,违法将施工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冯祥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某晨公司未认真审核某贵公司的施工资质,违法将涉事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的某贵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承担违法发包责任,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事故责任人员
1.某贵公司主要负责人司某福明知公司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仍违法承包装修装饰工程。且未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司某福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调查组于2022年7月13日已将司某福涉嫌犯罪的相关资料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2. 冯某勇(死者直接雇佣者)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个体施工队违法承包建筑工程施工劳务项目,未对作业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且在施工现场违章指挥作业工人进入不可上人的天花板进行电线安装作业。冯某勇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调查组于2022年7月13日已将冯某勇涉嫌犯罪的相关资料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作业不规范、个人安全意识不足、个人防护措施缺失导致的高坠死亡事故。本案中司某福明知公司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仍违法承包装修装饰工程且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冯某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违法承包建筑工程施工劳务项目且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因此其二人均涉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被依法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审核拟发包公司施工资质,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宝安强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