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普法 | 一企业被罚3.5万元!这种地方真的不能住……

2023-03-27 10:25:14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见过

集生产、储存、住宿于一体的

小档口、小作坊等这类

“三合一”场所

有些生产经营者认为

“三合一”场所省时、省钱、省力

No!

省了这些,却增了危险!

其实这类场所

往往疏散逃生条件差、消防设施缺乏

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

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应急普法#第八期

大家一起聚焦

“三合一”场所的“罪与罚”

下面先来看几个案例

01
案件回顾


案例一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黄圃大队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家位于楼顶的吸塑模具加工厂内设置了5个房间,其中1个房间内放置有床铺、棉被、生活用品等,另外4个房间则作为杂物间使用,存在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该厂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被处18500元罚款


案例二


2022年3月2日,广东省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古镇大队消防监督员对古镇东岸北路一灯饰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二层用作车间、三层用作办公室、四层为员工宿舍,宿舍长期居住16人,车间与宿舍共用安全出口,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大队监督员依法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并处35000元罚款


02
违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消防法》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03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口、疏散通道的。


《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看到这里

可能有小伙伴会问

什么是“三合一”场所?

它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又该如何排查整改?

快来学习

这些“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请熟知

谋生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再次提醒

三合一”场所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一定要积极排查整改

严格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防患于未“燃”


来源 | 湖北消防 中山消防 坪山区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