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失火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据悉,2023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家田地为春耕准备开垦土地,将杂草收割堆积在一起后,在没有做好防火准备的情况下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火势因风扩大,被告人随即开展扑火但火势已无法控制,经多人扑救灭火但收效甚微。经鉴定,此次火灾事故造成林地过火面积共798.5亩。

郭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失火罪的规定,西秀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某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积极主动按照西秀区林业局出具的《黄腊乡郭某某恢复森林植被实施方案》缴纳76604元用于更新造林,补植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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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融媒体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