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制定本规则。
二、本工作规则所称防汛防旱防风工作(以下简称“三防工作”),是指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低温雨雪冰冻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预防、预报、预警、救援和后期处置五个阶段。
三、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全省三防工作;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开展三防工作;按照“地方主责、政府主抓、基层主防、地段主控、群众主动”的原则,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区的三防工作。
四、省防总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防总日常工作。
五、根据省防总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将其分为三防指挥部门、监测预报单位、综合保障部门、行业职能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五类,省防总各成员单位类别见附件。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单位类别职责
六、总指挥:组织、指挥全省三防工作;主持省防总年度三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三防工作,决策重大事项。
七、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全省三防工作。
八、副总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督促落实各项三防工作。
九、副总指挥(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组织落实省防总各项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督促落实各项三防工作。
十、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组织落实水情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重要水工程调度、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技术支撑等工作;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督促落实各项三防工作。
十一、副总指挥(省气象局局长):组织落实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相关技术支撑等工作;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督促落实各项三防工作。
十二、副总指挥(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局长):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统一组织驻粤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十三、副总指挥(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十四、副总指挥(武警广东省总队副司令员):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十五、副总指挥(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十六、三防指挥部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防总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省防汛防旱防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十七、监测预报单位:承担水情、雨情、旱情、风情、风暴潮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为省防总会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十八、综合保障部门:负责保障三防指挥体系运转顺畅、维护灾区人民正常生活秩序。
十九、行业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落实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十、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突发险情、灾情及受困人员的紧急抢护和救援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一、年度三防工作会议。每年汛前由省政府组织召开,省、市、县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会议内容包括:分析三防工作形势,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动员部署年度工作等。
二十二、省防总全体成员会议。每年汛前由省防总总指挥主持召开,省防总全体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分析年度三防工作形势,提出三防工作的重点和措施建议,部署、推进各项三防工作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
二十三、防御工作部署会。Ⅳ级响应期间,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主持召开;Ⅲ级响应期间,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Ⅱ级响应期间,由省防总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Ⅰ级响应期间,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根据需要,省、市、县三防指挥部全体或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分析汛、旱、风、冻灾害形势,部署防御工作和应急救援措施。
二十四、会商会议。包括防御形势会商、险情处置会商和灾情应对会商等不同专题。其中,预防、预报阶段,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Ⅳ级响应期间,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Ⅲ级响应期间,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Ⅱ级响应期间,由省防总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Ⅰ级响应期间,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根据灾害发展态势,适时组织多轮会商会议。此外,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省水利厅组织监测预报单位进行防洪会商,省应急管理厅视情派员参加。
二十五、其他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指示和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临时召开的三防工作会议。
第四章 预防阶段(日常阶段)
二十六、落实三防责任人制度。
(一)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工作职责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的三防责任人,每年汛前报省防总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地市三防指挥部门应落实本地区的各项三防责任人,每年汛前报省防总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省防总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省管水利工程、十大堤围、大中型水库、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省市防汛抗旱防台风行政责任人。省防总每年汛前组织省管水利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上堤(库)检查。
二十七、完善预案体系。
(一)省防总组织编制省三防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三防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省防总备案。
(二)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工作职责的单位(部门)应根据省三防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或将三防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省防总备案。
二十八、做好工程准备工作。
(一)水利、农业农村、海事、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水利设施、海堤、渔港、避风港、锚地、锚位、避难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的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二)教育、公安、人社、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天然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三)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台风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风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实行更严格的电力保障标准,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四)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在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和其他建设项目。
(五)每年汛前,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二十九、开展督查检查。
(一)省防总负责对各地市三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将督查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人民政府三防指挥机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二)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工作职责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
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省防总备案。
(三)督查检查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每年汛前,由省防总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全省防汛防风专项检查,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分别组织本行业防汛备汛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应急响
应期间,省防总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
三十、做好宣传、培训及演练工作。
(一) 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三防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二) 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定期组织三防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三防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三)省防总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三防工作职责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组织应急演练。
三十一、汛期,省防总及其成员单位、负有三防工作职责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值班值守工作。
第五章 预报阶段(关注阶段)
三十二、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及省防总其他成员单位应加强带班值班,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
三十三、监测预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省防总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台风、风暴潮、低温雨雪冰冻及其引发的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
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十四、省防总适时组织监测预报单位及相关专家召开会商会议,及时跟踪研判灾害对我省影响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三十五、根据会商结果,省防总向行业职能部门和可能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防御措施。
第六章 预警阶段(应急响应阶段)
三十六、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三十七、按照会商意见、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防总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规定,启动或结束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十八、Ⅳ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总领导签发,Ⅲ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总副总指挥(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签发,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总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应急响应期间,签发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并坐镇指挥。
三十九、当启动应急响应时,省防总实行联合值守工作制度,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到省应急管理厅进行联合值守。根据实际情况,省防总安排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实行联合指挥。
四十、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省防总立即组织召开会商会议,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队伍预置、物资下沉等工作,组织重要工程调度;适时派出工作组,督促、检查灾害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应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等传达省防总相关指令和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本行业、本地区的险情、灾情、防御措施落实情况等报告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
(三)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适时向公众发布水旱风灾害预报预警、防御指引、应急响应、受灾情况等信息。
(四)监测预报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水雨情、旱情、风情、风暴潮、低温雨雪冰冻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发布工作。
(五)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六)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本行业相关单位(企业)积极落实灾害防御措施,统计、核查行业受灾和损失情况。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签发调度令。当江河
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堤防工程预案规定的相应洪水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省三防办(应急管理厅)应视情组织指导地方开展工程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七)抢险救援力量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前期准备工作。
(八)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在接到省防总成员单位的灾情险情等信息后,应立即督促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落实人员转移、抢险救援等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减轻灾害损失。
第七章 抢险救援阶段
四十一、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跨区域支援、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四十二、抢险救援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总负责,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省防总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或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三防指挥机构的支援请求,调派抢险
救援力量支援当地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帮助地方尽快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
四十三、省级抢险救援力量体系包括军队为突击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四十四、省级抢险救援专家队伍由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害类型,从省三防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支援灾害发生地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四十五、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八章 后期处置阶段
四十六、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四十七、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协调灾害发生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或企业,按照职责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四十八、灾害发生后,省防总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十九、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防总。
第九章 工作纪律
五十、省防总组成人员及单位要认真落实省三防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工作规则,严格执行工作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省防总组成人员及单位未按工作规则开展三防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大小,采用口头警告、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方式给予处罚。
五十二、责任追究按《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五十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责任等级为轻级,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一)因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影响群众生活被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五十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责任等级为中级,视情给予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
(一)连续 2 次因轻级责任问题被问责的;
(二)因工作失职,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人员受伤和不良影响的。
五十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责任等级为重级,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责任追究。
(一)连续 2 次因中级责任问题被问责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人员伤亡和不良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
五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