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组织演练!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曝光一宗执法典型案例!

2023-08-16 16: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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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对

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强化负责人履职尽责、遵法守法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沙井某塑胶制品厂

案情摘要

2023年4月24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某塑胶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处理结果

该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深圳市沙井某塑胶制品厂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开展应急演练”

典型事故
教训极其惨痛

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19年9月29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南路195号的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

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相关企业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案例二

2022年4月8日,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秦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秦古镇金莲洞绿松石矿发生一起事故,造成4人死亡

该起事故暴露出竹山县秦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有效运行双重预防机制、未健全并执行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和单体设计、未按要求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要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改进完善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

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