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一)

2023-08-21 17: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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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深入推进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宝安区安委办筛选

近期查处的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进行公开曝光

警示全区生产经营单位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深圳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3年5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该公司员工钟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违法上岗开展焊接和热切割作业。

处理结果

该项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员工钟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3年7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负责人邱某某也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

该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项目第1025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负责人邱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大、整改难度大

一旦引发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

企业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

逐步建立并落实

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

隐患排查责任制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