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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防范化解有限空间作业风险
压实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将对
有限空间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能力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4年7月8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1、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栋三楼生产车间2个使用电加热棒的槽体未布置液位计;2栋二楼生产车间运行中的自动电动行车未装置声光报警装置1台)。
2、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仪器定期检测(废水站2台气体检测仪未年检)。
处理结果
1、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仪器定期检测(废水站2台气体检测仪未年检)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该单位合并作出处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要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改进完善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
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