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应急】非法经营危化品,将面临高额罚款!

2025-07-18 11: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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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常见危险化学品

01

易燃易爆物品

02

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

03

腐蚀性物质

04

氧化性物质

05

毒害性物质

06

其他常见危险化学品

自反应物(如:叠氮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如:金属钠、铝粉、镁粉);

健康危害物(如:氰化物、砷化合物、苯系物);

环境危害物(如:汞及其化合物、滴滴涕)等。

凡包装上有这些标志的商品,经营或购买必须警惕!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商家:

商家经营警示




资质要求:

◆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

◆不得无证经营任何危险化学品


自查指引:

◆定期检查经营产品的合规性

◆不确定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时,请跟生产厂家确认

◆如有需要,可拨打0755-88177800咨询热线进行咨询


违法后果:

◆无证经营将面临严厉处罚

◆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案情摘要

2025年1月,宝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宝安区某设备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行存在以下行为: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商行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1月至2024年9月,把无水乙醇、氢氧化钠、甲醇等危险化学品当普通商品与仪器设备一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没收其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所得 5575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5000 元,合计罚没金额170752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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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