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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
宝安一男子无证销售汽油获刑六个月
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宝安区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也是深圳市首例对涉及无证经营汽油行为进行重新评价的案件。
2021年3月起,许某与全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销售汽油活动。全某负责驾驶一辆装有油罐的改装商务车去进购汽油,之后将车辆停放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某路旁,由许某负责在该处销售汽油,许某通过微信收款并转账给全某或全某指定的账户。
2021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92#车用汽油700升以及作案工具装有油罐的改装商务车1辆、车钥匙1把、加油机1套、手机1部、收款收据1本。经鉴定,涉案的汽油符合汽油指标特征,为汽油产品类。另查,汽油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编号为1630,CSA号86290-81-5,属危险化学品。自2021年3月起至被抓获时止,许某、全某非法销售汽油的营业额为人民币888933.28元。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其无证从事汽油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属于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具有易燃易爆性的成品油的储存、运输、经营等行为,极易造成严重后果。许某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废止,且特殊法优于一般法,非法销售汽油的行为不适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长达5个月之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系从犯、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对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结,有力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安全提示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图文编辑丨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原文来源丨宝安湾
原文链接丨https://appdetail.baoanone.com/cms/content/2022-03/25/content_7846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