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应急】石岩“4.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警示

2022-06-24 16: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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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岩街道料坑大道顺益路路口

“4·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22 年 4 月 15 日,石岩街道料坑大道顺益路路口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行人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覃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肇事货车在路口右转时未注意前方道路交通情况,未发现车头右侧视觉盲区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能及时停车让行,导致1人被肇事货车碾压死亡


事故调查情况

      调查中发现,肇事货车所属深圳市伟晟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不符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驾驶员的培训要求,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覃某的岗前培训时间不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肇事货车右侧视觉盲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宝安交警大队侦查实验,肇事货车右侧声光报警器的预警率仅为 22%,证明肇事货车右侧声光报警器不符合使用要求)。

事故原因分析

      该公司张某某作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忽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实际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总监;对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审查不严,未发现培训和教育计划不满足《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的培训要求;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肇事货车右侧视觉盲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责任

      深圳市伟晟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将受到3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伟晟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员覃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示

1

大车盲区

2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7项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