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现对以下
电镀企业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强化负责人履职尽责、遵法守法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深圳市某线路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8日,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线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1)存放硫酸(169桶,25KG/桶,59桶,30KG/桶,共计 5995KG),墙距不符合国家标准);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处理结果】
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新增项,属于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拟对该单位处8万元整罚款;
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7 号,拟对该单位处7万元整罚款(注:该单位从业人员 869 人)
第3项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3032 号,拟对该单位处8万元整罚款
以上合并拟对该单位处人民币23万元(贰拾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
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涂布机金属外壳未接地 1 处,三楼烤箱上电源控制箱盖未接地 1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隧道炉前段 1 台,调油房 1 台,共 2 台未年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理结果】
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3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 1019 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3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 1013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拟对该单位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圳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到深圳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电源控制箱盖体间未跨接:一楼 102 车间、一楼 105 车间、二楼 208 车间、二楼 210 车间、二楼211 车间、三楼 307 车间配电箱各 1 处,以上发现隐患共 6 处);
2、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污水处理站后端通道储存硫化钠,存量为 137 包,每包 25KG,共 3.425 吨,均为密封包装未开);
3、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 8 罐,每罐 50KG,共 0.4 吨)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贮存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防静电安全设施(排气扇未设置防静电接地,共 1处)。
【处理结果】
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项目》违法行为编号 1019 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3031 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3项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3028 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拟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一楼车间配电箱 2 处,楼顶天台配电箱 2 处,共 4处)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二楼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1 台)。
【处理结果】
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项目》(违法行为编号:1011),适用“有 4 处以上7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的,处2.5万元罚款” 的裁量标准。
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项目》(违法行为编号:1013),适用“发现 3 台(套)以下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 2 万元罚款” 的裁量标准。
以上合并拟对该单位处人民币4.5万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宝安区某五金制品厂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宝安区某五金制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镀锡车间 1 处、中转仓 1 处共 2 处未粘贴当心腐蚀安全警示标志,配电箱 1 处、空压机 1 处,共 2 处未粘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共 4 处未粘贴安全警示标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12 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处理结果】
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第 1011 项,符合 4处以上 7 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裁量标准,拟处人民币 2.5 万元罚款;
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已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第 1006 项,符合从业人员 9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拟处 0.5 万元罚款;
第3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已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第 1017 项,符合从业人员 9 人以上 20 人以下的,拟处 0.5 万元罚款;
以上合并拟对该单位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螺丝(深圳)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7日,执法人员到某螺丝(深圳)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
1、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电镀车间检验室储存标签名为“氢氧化钠”液体的场所未设置防泄漏装置,共一处);
【处理结果】
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 3028 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涉及 1 台(处)以上 3 台(处)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的,处 5 万元罚款。
以上合并拟对该单位处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圳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8日,执法人员到深圳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烤箱房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共 5 台未年检)
【处理结果】
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 1013 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 4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拟对该单位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要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改进完善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
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