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应急】一工业园区负责人被罚三万,只因……

2023-04-12 11: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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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切实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对

企业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以法治手段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工业园区负责人未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2号,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宝安区航城街道某工业园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园区经营者曾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理结果

针对工业园区经营者曾某的前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曾某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项目)第1001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23日决定对曾某处罚款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组动图

了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7项职责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要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