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学习强安 关注宝安号
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对
企业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强化负责人履职尽责、遵法守法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某电路板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3年02月27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电路板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楼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共1处);
2.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涂层烘干设备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和容器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公司从业人员共68人);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蒋某某、梁某某、何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从业人员共68人)。
处理结果
以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 项规定。三项行为并罚人民币56000(伍万陆仟元)元。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已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企业处罚后已组织演练
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3年03月20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栋1楼电镀车间电镀控制室电箱门未接地1处,21栋楼顶3 个电箱门未接地3处,共4处);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1栋楼顶3个电箱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1栋楼顶2台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共 5处)。
处理结果
以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两项行为并罚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




△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整改后已消除事故隐患和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警示标志虽小
却是设在作业现场的第一道防线
能够提醒工作人员
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
要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改进完善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
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