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苏省各地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无(假)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厂中厂、有限空间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江苏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分析,通过联合执法、暗查暗访等方式,对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同时减少对企业检查频次,为提高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安全防范和守法意识,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曝光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5月30日,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展柜制造的捷联文化传播江苏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生产现场有焊接设备但未发现现场有人员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通过姜堰区应急管理指挥监控系统,发现该企业陈某从事过焊接作业,经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及焊工陈某询问,证实陈某当日从事焊接作业且未经专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陈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发现陈某仍从事焊接作业,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
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的规定,经姜堰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联席会议讨论,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法制部门审核,一致认为应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6月25日,姜堰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送至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2023年6月27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经审查认定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涉嫌危险作业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二
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联合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淮安朔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一名焊工王某未持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同一厂区内出租给淮安朔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号厂房的勤诺模具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
上述违法行为,淮安朔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勤诺模具科技(淮安)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已由淮安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三
2023年6月20日,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巨侨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在企业生产车间发现员工赵某正在进行氩弧焊作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赵某持有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已于2018年5月8日过期,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经调查询问,赵某承认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无证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6月25日,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炼钢二厂废钢车间热切割工刘某侠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未复审,仍在从事热切割作业;炼铁机修班王某禄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事焊接作业;炼铁一厂热风炉操作工王某、徐某涛2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煤气作业),从事煤气生产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徐州市应急管理局随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上述4人无证上岗作业。经立案调查,徐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6月8日,徐州市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英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鲁某东、邱某伟从事高压电气设备(设备运行最大工作电压1140V)的实验、测试、运行等工作,2人均无高压电工证,其中鲁某东仅有低压电工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要求该企业将鲁某东、邱某伟停止作业并调离该岗位。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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