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培训专题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解读(三)

2023-09-15 09:30:09 

03

修订亮点

《条例》修订亮点

• 压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突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


• 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监管


• 根据行业规模实行差异化管理


• 推行构建双重预防体系


• 丰富监管手段


• 加强社会共治


•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调查程序


• 增设违法行为的罚则



亮点三  突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


1.细化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根据产业特点、安全风险实际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


•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


•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体系


• 实施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


2.完善建设项目试生产制度


•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试生产的),同时验收、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


• 试生产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并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确认符合试生产条件后,将试生产方案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建立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度


• 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内容: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


• 制定应急预案


•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急措施


• 明确相关负责人

明确本单位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的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等方面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 向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4.化工行业“四令三制”入法


• 主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 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 领导带班制度


• 领导审批制度

主要负责人审批动工、停工、复工。


•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区域或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的制定作业方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开具安全作业票证。



亮点四 强化重点环节安全管理


1.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管理


• 标志标识:生产经营场所内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规范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 安全设施: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防雷、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安全距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应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 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2.强化了出口、疏散通道管理


• 出口、疏散通道: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立出口、疏散通道(①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②标志明显③保持畅通),设立后禁止占用、锁闭、封堵。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完善危险作业现场管理要求


•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作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执行相关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1)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识别,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2)制定作业方案或者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按照规定开具安全作业票证,并对安全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确认


(4)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5)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6)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7)发现直接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进行前款作业的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规制发包、出租行为


• 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租或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不得”: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1)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3)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发包方责任——告知义务

(1)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现场危险源、逃生路线等有关安全事项需告知承包、承租单位。


(2)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设备的设备的技术参数、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有关安全事项需告知承包、承租单位。


• 发包方责任——统一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承包单位常驻本单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统一管理


5.规制承包、承租方行为


• 承租方责任: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了解掌握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目、场所、设备的有关安全事项;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或者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告知发包单位、出租单位。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明确餐饮行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监管部门


• “燃气”是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定义的燃气,即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 往期线上培训专题 -

①《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解读(一)

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解读(二)

③工贸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来源: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声明:本号致力于公益安全宣传,无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文字、图片、视频涉及侵权或违规,请及时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