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致13死6伤!@服装加工等工贸企业,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

2023-04-17 10:18:29 


近期发生的两起工贸行业火灾事故

已致13人死亡6人受伤

服装加工等工贸行业领域的老板和员工们

务必深刻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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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4月3日,广州市海珠区一发胶充装车间发生火灾并蔓延至三楼制衣厂车间,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



案例2


3月27日,河北省沧州市一废弃冷库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因电焊引发火灾事故,造成11人死亡



工贸行业常面临高坠、中毒、机械伤人、

火灾、触电等的生产安全隐患

那么该如何预防呢?

工贸企业安全指引

请收好!

↓↓↓


【管理端安全指引】


1、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特定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5、悬挂张贴安全警示牌


6、配备合标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8、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台账


【用电及消防端安全指引】


1、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顺畅


2、消防水管、消防器材等完好、未被遮挡


3、配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或系统


4、电力线缆完好,线路无私拉乱接,已设置警示标识


5、电瓶车集中有序存放


6、插线板、配电箱旁未堆放易燃物品



【危化品存储及使用端安全指引】


1、危化品规范存储、设置警示标识


2、购买或使用正规厂商生产或销售的危化品


3、危化品入出库或使用登记


4、危化品泄漏监测系统或设备


5、废弃危化品处置


【专项工作作业端安全指引】


1、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不准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与专业救援机构建立常态化联系


4、开展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并明确标识


5、安装除尘、排尘、降尘装置和防静电、去火花装置


6、实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检查审批制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动火作业应该注意啥?】


动火前

要严格执行“三个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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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不准进行交叉作业

一律清除现场可燃物质

一律检测可燃气体含量 


1.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2.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3.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4.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5.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6.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死角。


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的企业

将面临重罚

情节严重可入刑!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

去掉了“可以”两个字

意味着只要发现

直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七必须”“七严禁”】


1.必须严格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监管职责,严禁以园区招商机构或园区开发单位代替安全监管机构、以兼职人员代替专职专业安全监管人员。


2.必须严格实施化工项目“禁限控”目录,严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园关,严禁淘汰落后工艺项目进园办厂。 


3.必须全面实行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管住进园人、车、物风险,严禁园区封闭管理形同虚设,车辆人员随意进出。


4.必须加强化工园区信息化建设,严禁化工园区信息化建设“等靠要”思想,风险预警无人跟进、预警处置不能闭环等监测预警系统“空转”行为。


5.必须全面加强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管控,严禁高风险危运车辆进出园区畅通无阻,危运车辆在化工园区内和周边区域长期无序聚集等待装卸。


6.必须加强化工园区应急能力建设,严禁化工园区应急救援力量虚设空挂,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长途调配,生产安全事故无力处置。


7.必须严格执行“一线三排”、“四令三制”,严禁安全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治理搞形式,行政执法宽松软。


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成华应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国应急管理报融媒体工作部、中国应急管理、东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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